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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物业公司但是没有业主委员会,导致无法签订服务合同,该怎么办?

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但没有业主委员会,导致无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根据提问者的描述,该小区应该还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小区实行的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商应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以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此,小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前期业主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在购买楼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发展商通常会向你出示,由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前期业主规约,这是为了保证小区物业管理不会有空档期。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这两份文件,了解小区的物业管理定位及物业管理收费情况,以免入住后对物业管理及收费不适应。

新建物业管理小区由于居住人口较多,对物业管理的定位及收费是要满足大多数业主的要求的,因此业主在选择居住小区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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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就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并与所选择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果提问者所在的小区达到以上两个条件之一,可以向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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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物业公司是怎么入驻的?不可能是私自找上门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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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那就申报街道办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然后把各项制度似定提出,形成文字资料,发给每户业主征集意见,集大多数人的意见修改后作为小区的“政策”规矩,由全体业主共同尊守。其中就有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办法。

另一个办法是现有物业公司如没有大的问题且大多数业主可接受那就继续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等什么时侯选出了业主委员会再说。

小区管理一日不可无物业管理,否则会变成脏乱差的→垃圾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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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该问题的人不知是出于何目的?是不是在投石探路,一是想赶走现物业公司?二是想自己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善于组织宣传/动员群众,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不贪不占,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要身正,反之,后果很严重,小区业主要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告诫:业主委员会人员不是“阿毛阿狗”之辈所能干得了的。

这个问题包含好几种情况,信息量比较大。

简单说几句。首先业主购买新建商品房,物业履行的是前期物业合同,合同主体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前期合同期限属于条件合同,合同的终止日期是业主首次成立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是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协助成立。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首位入住业主满二年,且入住率超过50%。这种情况可以看出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大会无关。

另一种情况是业委会改选,选取新的业委会成员,而新的业委会改选工作要在旧的物业合同到期前完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述工作的责任人是所属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乡镇人民***。也就是说如果基层***机构工作到位也不会出现楼主说的情况。

第三,物业公司不遵守物业条例未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预警告知下强行退出,且业委会尚未组建完毕,则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乡镇人民***代为选择物业公司临时管理,组建业委会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综上情况不难看出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均赋予了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与乡镇人民***稳定居民生活的工作职责。所以楼主所说的问题应该是工作衔接期或有关部门不作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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